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7號抗告人 黃戴寶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當事人提起抗告,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7號裁定,雖誤用「異議暨再審暨聲請狀」,依前開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而抗告人於109年4月4日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蘇宗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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