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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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559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李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4,783元│民國104年11月26日│5%│├──┼──────┼───────────┼──────┤│002│19,254元│民國104年10月20日│5%│├──┼──────┼───────────┼──────┤│003│8,967元│民國105年5月2日│5%│├──┼──────┼───────────┼──────┤│004│15,107元│民國104年9月2日│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