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原告 黃春桃 被告 唐道君 被告 陳宥霖 被告 林則佑 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照信
陳慧美 被告 賴禹廷 被告 王鳴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76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