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 黃戴寶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觀天下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40號裁定),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王銘 、 許秀芬 、 吳惠郁 、 陳蘇宗 等曾參與兩造相同案件(不論在本院或原法院)之法官,都請准予迴避過去、現在或將來兩造相同案件之裁判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業經法官王銘、高英賓、郭妙俐於108年7月23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上開民事裁定附卷可證。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時雖併請求廢棄兩造間本院105年2月17日104年上字第164號裁定、原法院104年2月2日102年度訴字第1137號裁定,然上開案件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提起再審,此經本院網路查詢相關案件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所為聲請,顯屬無據。準此,本件聲請迴避事件,已於108年7月23日因裁定駁回聲請而告終結,足認該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況聲請意旨所指之許秀芬、吳惠郁、陳蘇宗等法官均未參與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40號事件之裁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迴避,為無理由。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李立傑法官王重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