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選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上字第10號上訴人 杜坤霖 杜正國 之承.
杜坤元 杜正國之承. 杜慧芳 杜正國之承. 杜何麗文 杜正國之.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蔡孟珊 律師被上訴人 陳文平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100年選上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杜坤霖、杜慧芳、杜坤元、杜何麗文為杜正國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68條所明定。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申言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當然停止時,其承受訴訟之聲明,亦應由為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杜正國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00年8月5日死亡,其配偶杜何麗文及子女杜坤霖、杜坤元、杜慧芳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杜何麗文、杜坤霖、杜坤元、杜慧芳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