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8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於民國98年7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400,000元之證明文件(例如本票、借據等,不得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代替)。
(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四)聲請狀事實及理由記載借款日期與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不符,如係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