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務人 張朝勝 即 張愷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當月以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玖佰元利息計算之手續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