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61號原告 陳永鎮 訴訟代理人洪瓊露
一、原告原請求被告 何長勳 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33,078元,嗣擴張請求被告應給付570,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5,840元,尚應補繳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上開擴張請求部分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