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63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黃崇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叁佰肆拾陸元、⑵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玖拾元、⑶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⑷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⑵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⑶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⑷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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