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1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贊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子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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