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59號聲請人 洪淑嫆 相對人 張紫嫻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法定代理人張紫嫻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同意於一○六年六月五日給付勞方全案(恢復僱傭關係、工資、資遣費)爭議之和解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約定一次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1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同意於106年6月5日給付勞方全案(恢復僱傭關係、工資、資遣費)爭議之和解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約定一次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6年5月17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60842880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及資遣費15萬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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