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31號原告 陳怡如 被告黑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9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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