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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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33號聲請人 黃筱竹 相對人即失蹤人 黃惠芝 (NIPADA˙THEPKAM)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下列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㈠、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㈡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㈢關於其他宣告死亡事件;第52條第4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4條第1項、第2項、第52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即聲請人之父 黃天祥 再婚配偶黃惠芝(NIPADA˙THEPKAM)死亡事件,查相對人在我國並無戶籍登記,且查無來臺資料,有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配偶黃天祥之戶籍謄本、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09年6月11日移署入字第1090062223號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9年6月18日領二字第1095311146號函在卷可稽,聲請人並自陳其於黃天祥生病後,持其身分證件辦事時,始知相對人之存在,其未曾見過相對人,亦不知相對人住所何在,相對人既未來臺設籍,且住居所不明,依上開規定,應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