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龍丞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168號、282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洪龍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記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於94年11月至95年6月間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部分,免訴。
事實
一、洪龍丞為洪龍丞會計事務所之負責人,以受託辦理工商登記、記帳、申報稅捐為業務,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洪龍丞受納稅義務人互動超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互動公司,址設臺北縣新店市○○路○○○巷○○○號7樓之3)之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吳展堂 之委託,為互動公司記帳及申報稅捐,另 莊志謙 係互動公司之登記負人,洪龍丞即與吳展堂、莊志謙等三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集合犯意聯絡(吳展堂、莊志謙二人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明知互動公司自95年7月起至96年10月間止,並未自如附表壹編號3至14號所示之公司進貨或受有勞務,竟為逃漏互動公司營業稅,由洪龍丞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丁貴龍 」之成年人處,取得如附表壹編號3至14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張數及金額詳如附表壹編號3至14號所示),並將各該不實進貨交易事項記入互動公司帳冊內,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作為進項憑證用以扣抵稅額,藉此實際逃漏互動公司95年7月至96年10月間之營業稅共新臺幣(下同)153,834元;又明知未與如附表貳編號13至40所示之公司有實質交易往來,仍推由洪龍丞代為領取互動公司之統一發票,並虛偽製作如附表貳編號13至40所示以各該公司為買受人,及填製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稱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統一發票,而虛開如附表貳編號13至40所示之統一發票(金額及張數詳如附表貳編號13至40所示),充為如附表貳編號13至40所示公司之進項憑證,並記入互動公司之帳冊,而經如附表貳編號13至28、編號30至36所示之公司將所取得之上開互動公司不實統一發票(附表貳編號29及37所示公司未提出申報,附表編號38至40為虛設行號,故均不計入),作為進項憑證供扣抵稅額之用,合計幫助如附表貳編號13至28、編號30至36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如附表貳編號13至40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為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洪龍丞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為被告洪龍丞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同案被告吳展堂、莊志謙及證人 吳仲禮 (即互動公司自97年11月13日起之登記負責人)、 李秋慧 (即互動公司會計)、 饒玉麟 、 嚴崇瑞 (即附表壹編號14經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詹金鳳 (即附表壹編號14經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財處協理)等人於偵查中供述清楚,且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8月1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2363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其附件、檢附之互動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申報書(按年度)查詢作業、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參98年度偵字第20168號卷一第3-256頁、同卷第36-40頁、第129-131頁、第224-227頁、第228-244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9月13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1046165號函(參原審卷一第176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9月17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90081325號函及附件(參原審卷一第178-207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99年9月16日北區國稅基市三字第0991014267號函(參原審卷一第219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99年9月16日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0990022379號函(參原審卷一第220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9年9月15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991026491號函(參原審卷一第221頁)、臺北市政府99年11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09989740600號函及其檢卷之互動公司登記案卷2本(參原審卷一第265頁、登記卷另置卷外)、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年3月2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00001306號函與函附之互動公司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按每期實際逃漏稅計算表及互動公司涉案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及下游營業狀況表(參原審卷二第59-64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7年10月28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0970032798號函及附件(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2990號卷第40-55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9月25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098024319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附件(參98年度偵字第23333號卷第1-130頁)、生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卷影本2本(另置於卷外)、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98年11月10日財北國稅萬華營業字第0980014435號函及附件(參98年度偵字第20168號卷二第79-196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98年11月10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0980013915號函及附件(98年度偵字第20168號卷三第166-170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8年11月17日財高國稅資字第0980081015號函及附件(參98年度偵字第20168號卷三第183頁至第189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99年10月1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90033638號函及附件(參原審卷一第208-218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影本、互動公司96年度總帳影本、轉帳傳票及統一發票影本(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7號卷第27-109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99年12月15日北區國稅新店三字第0991019208號函文暨所附資料1份(參99年度偵字第6959號卷第28-30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經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1637號卷第99頁)、發票號碼PU00000000、PU00000000號統一發票影本2張(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669號卷二第23、24頁)在卷可考,足堪認定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三、按稅捐稽徵法上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發生,始足構成,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86號刑事判決要旨可參。次按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定有明文,是課徵營業稅之前提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若營業人為虛設行號,並無任何銷售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自無課徵營業稅之餘。又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出售統一發票牟取不法之利益,非屬營業稅課徵之標的,免予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8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780195193號函示意旨亦可供參。查:
㈠關於犯罪事實一即互動公司取得如附表壹所示不實統一發票
(含編號1至3免訴部分),而逃漏營業稅之金額部分,起訴書係認共逃漏4,783,300元(446,000元+4,337,300元),無非以如附表壹不實發票總銷售金額作為基礎,進而核算互動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總銷售金額乘以百分之5)為其依據。但是,該項金額僅為互動公司「申報」扣抵之數字而已,並非互動公司實際「應」納卻藉由上開方式逃漏而未納之營業稅額。又互動公司既有如附表貳所示虛偽交易,並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揆諸前開說明,就此部分應免予課徵營業稅,縱互動公司有上開虛偽申報之事實,亦不生逃漏「實際」應課營業稅之結果,就此部分,須於計算互動公司實際應納而未納之營業稅額時予以扣除。據此,計算互動公司實際發生逃漏營業稅之金額時,當以互動公司藉由申報如附表壹所示不實交易,逃漏實際有銷貨事實應予核課營業稅之金額,計算互動公司實際逃漏營業稅之金額。從而,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按上開意旨,重新核課互動公司於本案所逃漏營業稅之金額為153,834元乙情,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年3月2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00001306號函及所附之互動公司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按每期實際逃漏稅計算表在卷可考(參原審卷二第59、第63、64頁),是互動公司於本案所逃漏營業稅之金額,應認定如犯罪事實一所載,起訴書所認金額,有所誤會,應予更正。
㈡關於犯罪事實二即被告幫助如附表貳公司逃漏營業稅之金額
部分(含編號1至12免訴部分),起訴書係認共逃漏4,074,767元(893,924元+3,180,843元)。然查:如附表貳編號38飛速科技有限公司、編號39百崴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編號40生圓科技股分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已經移送偵辦等情,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9月17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90081325號函及附件在卷可查(原審卷一第178頁、197-207頁),觀之首揭說明,如附表貳編號38至40所示公司,既為虛設行號,並無任何銷售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自無課徵營業稅之餘,被告縱交付如附表貳編號38至40所示不實統一發票與上開公司,亦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就此部分當予扣除,起訴書未予扣除,尚有不當。再者,經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互動公司所為之交易,為虛假不實乙情,為被告所坦承,並為證人嚴崇瑞(即經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及詹金鳳(經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財處協理)於偵查中供述清楚,是於計算互動公司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時,自不能認為互動公司於銷項時應有同額度之正常銷售額而得予扣除,起訴書就此部分予以扣除,亦有誤會。勾稽以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按前開意旨,並扣除該期間內非屬異常進項之營業稅稅額、銷貨退回及折讓之營業稅稅額,重新核課互動公司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金額,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年3月2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00001306號函及所附之互動公司涉案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及下游營業狀況表在卷可考(參原審卷二第59、61頁),應屬可採。
是互動公司於本案幫助如附表貳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之金額,應認定如附表貳編號13至40之提出申報稅額欄所載,起訴書就金額誤認部分,應予更正。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理由㈠統一發票為得為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係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定之會計憑證,而被告洪龍丞為洪龍丞會計事務所負責人,以受託辦理工商登記、記帳、申報稅捐為業務,於本件係為互動公司負責記帳業務,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含互動公司進項、銷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開立互動公司統一發票部分)、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第1項之合法代理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含互動公司進項、銷項)。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494號判決要旨可參。又關於互動公司進項部分,被告取得如附表壹編號4至14所示不實發票,及關於互動公司銷項部分,被告開立如附表貳編號13至40之不實互公司發票,並將此等進項、銷項明細均記入互動公司帳冊,並以此幫助互動公司、附表貳編號13至28、30至36所示等公司逃漏營業稅等犯行,被告此等行為,於客觀上有局部同一之行為,及依社會通念,且就取得不實發票及開立不實發票後之記入帳冊行為,所犯均係相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以行為人主觀上而言,可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記入帳冊不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應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一情節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斷。復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復此敘明(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參照)。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已確定之共同被告吳展堂、莊志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反覆、延續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而被告洪龍丞身為記帳業者,基於為互動公司製記帳冊之單一目的,先後多次取得如附表壹編號4至14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及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3至40之不實發票,再先後將該等不實進項、銷項等明細記入帳冊,藉此幫助互動公司、如附表貳編號13至28、30至36等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等犯行,係於95年8月開始至96年10月間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其主觀上係基於為互動公司記帳及完成帳冊之單一目的,故認其縱有多次記入帳冊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對被告較為公平,故被告於95年8月開始至96年10月所為上開反覆多次之記入帳冊不實犯行,應以集合犯論以一罪。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959號移送併辦意旨(即附表壹編號14部分),雖僅認同案被告莊志謙涉有此部分犯行而移送併辦,而未就被告洪龍丞部分一併併辦,然因被告亦有此移送併辦部分犯行(未據起訴),且與本案起訴部分即起訴部分,有包括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882號移送併辦意旨,與本案起訴部分即附表壹編號8之事實同一,是本院均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六、撤銷改判及科刑理由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基於為互動公司不實記帳之目的,於本案所為之取得不實發票及開立不實發票後之記入帳冊,及幫助互動公司及其他收受互動公司不實發票等公司逃漏營業稅之行為,為刑法上之想像競合犯,僅論以一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斷,理由已詳如前述,原審以進項、銷項加以區分,認被告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二罪,即有未合。⑵、被告被訴於94年11月間至95年6月間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犯行部分,應為其已確定之前案判決效力所及,應為免訴諭知,理由詳如下述,原審亦一併論述處罰,亦有未洽。被告上訴請求以一罪論處,依上說明,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被訴95年7月以後犯行部分(即原判決附表壹編號4至14、附表貳編號13至40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品行、身為記帳業者,未能誠實履行職責,假藉其會計及稅務專長,反覆實施本案犯行,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併其犯案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就所處罰金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龍丞則為洪龍丞會計事務所之負責人,以受託辦理工商登記、記帳、申報稅捐為業務,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並受互動公司負責人吳展堂之委託,為互動公司記帳及申報稅捐。洪龍丞明知互動公司無與如附表壹編號1至3及附表貳編號1至12所示公司交易之事實,竟仍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洪龍丞與吳展堂、莊志謙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記入帳冊與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互動公司自94年12月至95年6月間止,並未自如附表壹編號1至3所示之公司進貨或受有勞務,竟為逃漏互動公司營業稅,由洪龍丞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丁貴龍」之成年人處,取得如附表壹編號1至3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張數及金額詳如附表壹所示),並將各該不實進貨交易事項記入互動公司帳冊內,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作為進項憑證用以扣抵稅額,藉此實際逃漏互動公司94年12月至95年6月間之營業稅。
㈡被告洪龍丞與吳展堂、莊志謙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集合犯意聯絡,自94年11月間某日起至95年6月間某日止,明知未與如附表貳編號1至12所示之公司有實質交易往來,仍推由被告洪龍丞代為領取互動公司之統一發票,並虛偽製作如附表貳所示以各該公司為買受人,及填製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稱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統一發票,而虛開如附表貳編號1至12所示之統一發票(金額及張數詳如附表貳編號1至12所示),充為如附表貳編號1至12所示公司之進項憑證,並記入互動公司之帳冊,而經如附表貳編號1至12所示公司將所取得之上開互動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供扣抵稅額之用,幫助如附表貳編號1至12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三、經查:㈠被告洪龍丞係記帳業者,其受託為互動公司記帳,竟取得如
附表壹編號1至3所示之不實發票及開立附表貳編號1至12所示之不實發票,記入帳冊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行為,均為被告所坦認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吳展堂、莊志謙二人所述相符,並有前述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市國稅局、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臺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等函件、附件在卷可憑,被告有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㈡又被告洪龍丞於92年6月起以碩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7
月起以常紅有限公司、92年11月起以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及艾科思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起以呷尚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93年11月起以馥躍有限公司、94年7月起以百崴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95年5月起以飛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總稱前案公司)之名義,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供他人逃漏營業稅,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第1項之合法代理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經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2號、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49號判處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刑,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7345號駁回其上訴而確定(下稱前案),亦有上開案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考(原審卷一第53-69頁、第140-171頁、卷二第79頁)。
㈢查被告洪龍丞所犯前案之緣由,亦係因其擔任記帳士,而於
92年6月間起至95年間,受託為上開碩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記帳,而於該段期間為委託記帳之公司收受不實發票及開立不實發票、記入帳冊並幫助相關公司逃漏營業稅之行為;前後對照,與被告於因受託為互動公司記帳而犯本案之原因、情節均一致,犯罪手法亦相同,依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規定,被告身為記帳業者,以為委託公司記帳為職業,只要有公司委託並要求製作不實帳冊,其即藉機為此類犯行,主觀上可認為其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前案判決亦不以委託公司加以區分被告犯罪之罪數,而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故被告被訴上開於94年12月至95年6月間止之本案犯行,與已確定之前案,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應為前案既判力效力所及。至被告於95年7月1日以後犯行部分(即前開有罪部分),因刑法已廢止連續犯之規定,參酌最高法院95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五㈣結論之意見,其於95年7月以後行為,係發生在新法施行後,即不能與新法施行前之行為一併論以連續犯,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相關規定,且因刑法已廢止連續犯之規定,故被告所犯前案與其後本案之95年7月1日以後犯行,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可言,依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仍應另行論述處罰,併說明之。
㈣綜上所述,被告被訴上開於94年12月至95年6月間止之本案
犯行,與已確定前案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為前案既判力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應為免訴判決。原審未察,以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係集合犯關係而一併論述處罰,自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被訴94年12月至95年6月間犯行部分(即原判決附表壹編號1至3、附表貳編號1至12)撤銷改判,並諭知免訴判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55條、第42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寬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壹:互動公司收受不實統一發票一覽表┌──┬────────┬────┬──┬───────┬───────┐│編號│公司名稱│開立日期│張數│進項發票金額│稅額││││││(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瀚翎企業有限公司│94年12月│4│2,500,000│125,000│├──┼────────┼────┼──┼───────┼───────┤│2│普順有限公司│95年6月│8│2,500,000│125,000│├──┼────────┼────┼──┼───────┼───────┤│3│飛速科技有限公司│95年6月│6│3,920,000│196,000│├──┼────────┼────┼──┼───────┼───────┤│4│恩宇網路顧問有限│95年8月│4│3,571,600│178,580│││公司│││││├──┼────────┼────┼──┼───────┼───────┤│5│醫邁實業股份有限│95年8月│8│7,228,400│361,420│││公司│││││├──┼────────┼────┼──┼───────┼───────┤│6│志訓實業有限公司│95年10月│3│2,770,000│138,500│├──┼────────┼────┼──┼───────┼───────┤│7│慶倫國際有限公司│95年12月│2│1,500,000│75,000│├──┼────────┼────┼──┼───────┼───────┤│8│維雨達人國際整合│95年12月│3│2,500,000│125,000│││股份有限公司├────┼──┼───────┼───────┤│││96年2月│9│8,100,000│405,000│├──┼────────┼────┼──┼───────┼───────┤│9│豐鑫實材有限公司│95年12月│2│2,500,000│125,000│││├────┼──┼───────┼───────┤│││96年2月│9│8,000,000│400,000│├──┼────────┼────┼──┼───────┼───────┤│10│漢風實業有限公司│96年4月│18│16,100,000│805,000│├──┼────────┼────┼──┼───────┼───────┤│11│合霖彩色印刷有限│96年6月│45│41,512,000│2,075,600│││公司│││││├──┼────────┼────┼──┼───────┼───────┤│12│福國工程有限公司│96年8月│3│2,000,000│100,000│├──┼────────┼────┼──┼───────┼───────┤│13│捷秀科技有限公司│96年10月│10│7,200,000│360,000│├──┼────────┼────┼──┼───────┼───────┤│14│經緯科技股份有限│95年10月│2│3,027,702│151,385│││公司│││││└──┴────────────────────────────────┘附表貳:互動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一覽表┌──┬──────┬──┬──┬──────┬──┬─────┬─────┐│編號│公司名稱│開立│虛銷│虛銷發票金額│申報│提出申報金│提出申報稅││││日期│張數│(新臺幣:元│張數│額(新臺幣│額(新臺幣││││││)││:元)│:元)│├──┼──────┼──┼──┼──────┼──┼─────┼─────┤│1│台灣國際移動│94年│1│56,294│1│56,294│2,815│││股份有限公司│11月││││││├──┼──────┼──┼──┼──────┼──┼─────┼─────┤│2│贊富企業有限│94年│1│57,143│1│57,143│2,857│││公司│11月││││││││├──┼──┼──────┼──┼─────┼─────┤│││94年│1│57,143│1│57,143│2,857││││12月││││││├──┼──────┼──┼──┼──────┼──┼─────┼─────┤│3│廣潞行銷廣播│94年│1│600,000│1│600,000│30,000│││企業股份有限│11月││││││││├──┼──┼──────┼──┼─────┼─────┤│││94年│1│600,000│1│600,000│30,000││││12月││││││├──┼──────┼──┼──┼──────┼──┼─────┼─────┤│4│暉民汽車有限│94年│4│2,000,135│4│2,000,135│100,007│││公司│12月││││││├──┼──────┼──┼──┼──────┼──┼─────┼─────┤│5│慧民汽車有限│94年│3│1,000,390│3│1,000,390│50,020│││公司│12月││││││├──┼──────┼──┼──┼──────┼──┼─────┼─────┤│6│競合國際行銷│94年│1│400,000│1│400,000│20,000│││股份有限公司│12月││││││├──┼──────┼──┼──┼──────┼──┼─────┼─────┤│7│華適企業有限│94年│1│292,914│1│292,914│14,646│││公司│12月││││││││├──┼──┼──────┼──┼─────┼─────┤│││95年│1│260,404│1│260,404│13,020││││1月││││││││├──┼──┼──────┼──┼─────┼─────┤│││95年│1│238,710│1│238,710│11,935││││3月││││││├──┼──────┼──┼──┼──────┼──┼─────┼─────┤│8│威世百達有限│95年│1│171,429│1│171,429│8,571│││公司│3月││││││├──┼──────┼──┼──┼──────┼──┼─────┼─────┤│9│聯維有線電視│95年│1│342,857│1│342,857│17,143│││股份有限公司│4月││││││├──┼──────┼──┼──┼──────┼──┼─────┼─────┤│10│祥達科技有限│95年│7│2,737,030│7│2,737,030│136,854│││公司│5月││││││││├──┼──┼──────┼──┼─────┼─────┤│││95年│3│1,263,120│3│1,263,120│63,156││││6月││││││├──┼──────┼──┼──┼──────┼──┼─────┼─────┤│11│智河有限公司│95年│6│2,500,360│6│2,500,360│125,019││││6月││││││├──┼──────┼──┼──┼──────┼──┼─────┼─────┤│12│安峻多媒體有│95年│2│300,130│2│300,130│15,007│││限公司│6月││││││├──┼──────┼──┼──┼──────┼──┼─────┼─────┤│13│哈樂吧網絡科│95年│5│1,706,630│5│1,706,630│85,333│││技有限公司│7月││││││││├──┼──┼──────┼──┼─────┼─────┤│││95年│4│1,393,490│4│1,393,490│69,676││││8月││││││├──┼──────┼──┼──┼──────┼──┼─────┼─────┤│14│大雄工程有限│95年│4│1,300,510│4│1,300,510│65,027│││公司│7月││││││││├──┼──┼──────┼──┼─────┼─────┤│││95年│2│699,740│2│699,740│34,987││││8月││││││├──┼──────┼──┼──┼──────┼──┼─────┼─────┤│15│黎霖國際企業│95年│7│3,192,260│7│3,192,260│159,614│││有限公司│7月││││││││├──┼──┼──────┼──┼─────┼─────┤│││95年│5│2,808,070│5│2,808,070│140,405││││8月││││││├──┼──────┼──┼──┼──────┼──┼─────┼─────┤│16│祥達科技有限│95年│4│3,269,100│4│3,296,100│163,455│││公司│9月││││││├──┼──────┼──┼──┼──────┼──┼─────┼─────┤│17│聯葳廣告有限│95年│3│1,670,000│2│1,670,000│83,500│││公司│9月││││││││├──┼──┼──────┼──┼─────┼─────┤│││95年│3│1,100,000│3│1,100,000│55,000││││10月││││││││├──┼──┼──────┼──┼─────┼─────┤│││95年│1│700,000│1│700,000│35,000││││11月││││││││├──┼──┼──────┼──┼─────┼─────┤│││95年│2│1,000,000│2│1,000,000│50,000││││12月││││││││├──┼──┼──────┼──┼─────┼─────┤│││96年│1│600,000│1│600,000│30,000││││1月││││││││├──┼──┼──────┼──┼─────┼─────┤│││96年│2│1,100,000│2│1,100,000│55,000││││2月││││││││├──┼──┼──────┼──┼─────┼─────┤│││96年│2│1,100,000│2│1,100,000│55,000││││3月││││││││├──┼──┼──────┼──┼─────┼─────┤│││96年│2│1,550,000│2│1,550,000│77,500││││4月││││││││├──┼──┼──────┼──┼─────┼─────┤│││96年│2│3,000,000│2│3,000,000│150,000││││5月││││││││├──┼──┼──────┼──┼─────┼─────┤│││96年│1│800,000│1│800,000│40,000││││6月││││││├──┼──────┼──┼──┼──────┼──┼─────┼─────┤│18│禾企電子股份│95年│1│43,000│1│43,000│2,150│││有限公司│11月││││││││├──┼──┼──────┼──┼─────┼─────┤│││95年│1│67,000│1│67,000│3,350││││12月││││││││├──┼──┼──────┼──┼─────┼─────┤│││96年│1│121,025│1│121,025│6,051││││1月││││││││├──┼──┼──────┼──┼─────┼─────┤│││96年│1│151,000│1│151,000│7,550││││2月││││││││├──┼──┼──────┼──┼─────┼─────┤│││96年│1│251,524│1│251,524│12,576││││7月││││││├──┼──────┼──┼──┼──────┼──┼─────┼─────┤│19│安齊電子股份│95年│1│34,800│1│34,800│1,740│││有限公司│11月││││││││├──┼──┼──────┼──┼─────┼─────┤│││95年│8│284,210│8│284,210│14,211││││12月││││││││├──┼──┼──────┼──┼─────┼─────┤│││96年│2│717,400│2│717,400│35,870││││7月││││││├──┼──────┼──┼──┼──────┼──┼─────┼─────┤│20│ 迦拿 國際股份│95年│2│1,142,858│2│1,142,858│57,142│││有限公司│12月││││││││├──┼──┼──────┼──┼─────┼─────┤│││96年│2│1,000,000│2│1,000,000│50,000││││1月││││││├──┼──────┼──┼──┼──────┼──┼─────┼─────┤│21│大東影藝股份│95年│2│500,000│2│500,000│25,000│││有限公司│12月││││││││├──┼──┼──────┼──┼─────┼─────┤│││96年│1│300,000│1│300,000│15,000││││3月││││││││├──┼──┼──────┼──┼─────┼─────┤│││96年│1│500,000│1│500,000│25,000││││4月││││││││├──┼──┼──────┼──┼─────┼─────┤│││96年│1│400,000│1│400,000│20,000││││5月││││││││├──┼──┼──────┼──┼─────┼─────┤│││96年│2│400,000│2│400,000│20,000││││6月││││││├──┼──────┼──┼──┼──────┼──┼─────┼─────┤│22│百慶廣告事業│96年│4│1,500,000│4│1,500,000│75,000│││有限公司│1月││││││││├──┼──┼──────┼──┼─────┼─────┤│││96年│6│2,375,000│6│2,375,000│118,750││││2月││││││├──┼──────┼──┼──┼──────┼──┼─────┼─────┤│23│東陽廣告股份│96年│3│3,000,000│3│3,000,000│150,000│││有限公司│1月││││││││├──┼──┼──────┼──┼─────┼─────┤│││96年│3│2,120,000│3│2,120,000│106,000││││2月││││││││├──┼──┼──────┼──┼─────┼─────┤│││96年│5│1,000,000│5│1,000,000│50,000││││3月││││││││├──┼──┼──────┼──┼─────┼─────┤│││96年│1│300,000│1│300,000│15,000││││4月││││││├──┼──────┼──┼──┼──────┼──┼─────┼─────┤│24│欣欣茶業有限│96年│1│720,000│1│720,000│36,000│││公司│2月││││││├──┼──────┼──┼──┼──────┼──┼─────┼─────┤│25│上田室內裝修│96年│1│433,780│1│433,780│21,689│││工程有限公司│2月││││││││├──┼──┼──────┼──┼─────┼─────┤│││96年│1│300,000│1│300,000│15,000││││8月││││││├──┼──────┼──┼──┼──────┼──┼─────┼─────┤│26│博靖綜合行銷│96年│1│500,000│1│500,000│25,000│││企劃有限公司│2月││││││││├──┼──┼──────┼──┼─────┼─────┤│││96年│2│1,100,000│2│1,100,000│55,000││││4月││││││││├──┼──┼──────┼──┼─────┼─────┤│││96年│3│2,250,000│3│2,250,000│112,500││││5月││││││││├──┼──┼──────┼──┼─────┼─────┤│││96年│1│750,000│1│750,000│37,500││││6月││││││││├──┼──┼──────┼──┼─────┼─────┤│││96年│2│1,700,000│2│1,700,000│85,000││││7月││││││││├──┼──┼──────┼──┼─────┼─────┤│││96年│2│1,700,000│2│1,700,000│85,000││││8月││││││││├──┼──┼──────┼──┼─────┼─────┤│││96年│5│4,244,000│5│4,244,000│212,200││││9月││││││││├──┼──┼──────┼──┼─────┼─────┤│││96年│1│756,000│1│756,000│37,800││││10月││││││├──┼──────┼──┼──┼──────┼──┼─────┼─────┤│27│東廣股份有限│96年│4│600,000│4│600,000│30,000│││公司│3月││││││││├──┼──┼──────┼──┼─────┼─────┤│││96年│4│3,050,000│4│3,050,000│152,500││││4月││││││├──┼──────┼──┼──┼──────┼──┼─────┼─────┤│28│百達廣告事業│96年│4│2,600,000│4│2,600,000│30,000│││股份有限公司│3月││││││││├──┼──┼──────┼──┼─────┼─────┤│││96年│1│1,600,000│1│1,600,000│80,000││││4月││││││├──┼──────┼──┼──┼──────┼──┼─────┼─────┤│29│鉅亨網股份有│96年│1│523,800│0│0│0│││限公司│4月││││││├──┼──────┼──┼──┼──────┼──┼─────┼─────┤│30│北龍影視股份│96年│10│5,378,800│10│5,378,800│268,940│││有限公司│5月││││││││├──┼──┼──────┼──┼─────┼─────┤│││96年│2│876,000│2│876,000│43,800││││6月││││││├──┼──────┼──┼──┼──────┼──┼─────┼─────┤│31│巨人廣告事業│96年│6│4,857,187│6│4,857,187│242,859│││股份有限公司│5月││││││││├──┼──┼──────┼──┼─────┼─────┤│││96年│6│4,945,498│6│4,945,498│247,276││││6月││││││├──┼──────┼──┼──┼──────┼──┼─────┼─────┤│32│超級星影音有│96年│2│400,000│2│400,000│20,000│││限公司│6月││││││││├──┼──┼──────┼──┼─────┼─────┤│││96年│1│600,000│1│600,000│30,000││││10月││││││├──┼──────┼──┼──┼──────┼──┼─────┼─────┤│33│長鴻證卷投資│96年│2│800,000│2│800,000│40,000│││顧問股份有限│6月││││││││公司├──┼──┼──────┼──┼─────┼─────┤│││96年│8│3,400,000│8│3,400,000│170,000││││7月││││││││├──┼──┼──────┼──┼─────┼─────┤│││96年│4│1,800,000│4│1,800,000│90,000││││8月││││││││├──┼──┼──────┼──┼─────┼─────┤│││96年│5│1,800,000│5│1,800,000│90,000││││10月││││││├──┼──────┼──┼──┼──────┼──┼─────┼─────┤│34│美雅電子股份│96年│1│265,700│1│265,700│13,285│││有限公司│7月││││││├──┼──────┼──┼──┼──────┼──┼─────┼─────┤│35│威普羅科技有│96年│1│427,143│1│427,143│21,357│││限公司│7月││││││├──┼──────┼──┼──┼──────┼──┼─────┼─────┤│36│智河有限公司│96年│3│1,400,000│3│1,400,000│70,000││││8月││││││├──┼──────┼──┼──┼──────┼──┼─────┼─────┤│37│勝天藝能製作│96年│1│1,637│0│0│0│││有限公司│9月││││││├──┼──────┼──┼──┼──────┼──┼─────┼─────┤│38│飛速科技有限│95年│8│4,208,330│8│4,208,330│210,419│││公司│5月││││││││(虛設行號)├──┼──┼──────┼──┼─────┼─────┤│││95年│2│791,960│2│791,960│39,598││││6月││││││├──┼──────┼──┼──┼──────┼──┼─────┼─────┤│39│百崴科技實業│95年│6│3,000,000│6│3,000,000│150,000│││股份有限公司│12月││││││││(虛設行號)├──┼──┼──────┼──┼─────┼─────┤│││96年│1│220,000│1│220,000│11,000││││2月││││││├──┼──────┼──┼──┼──────┼──┼─────┼─────┤│40│生圓科技股份│95年│3│746,230│3│746,230│37,312│││有限公司│7月││││││││(虛設行號)├──┼──┼──────┼──┼─────┼─────┤│││95年│2│653,830│2│653,830│32,692││││8月││││││││├──┼──┼──────┼──┼─────┼─────┤│││95年│1│540,0000│1│540,000│27,000││││10月││││││││├──┼──┼──────┼──┼─────┼─────┤│││96年│1│80,000│1│80,000│4,000││││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