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七三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一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家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八萬零一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五百零一元│已退郵九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五百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七十元││├─────────────┼─────────────┼──────────┤│共計│八萬一千二百一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