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3號原告 楊陳秀珠 女被告 江俊葳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簡字第18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怡君
法官許家偉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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