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8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麗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麗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麗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一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二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為頂替罪、編號二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罪名、侵害法益均不相同,並斟酌受刑人實行各次犯行之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心怡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頂替(聲請書誤載為藏匿人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26日110年11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731號彰化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447號111年度訴字第514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1日111年6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447號111年度訴字第514號確定日期111年5月24日11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