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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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88號聲請人 顏東成 (即 顏呂秀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29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1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9GX0000000-013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0CX0000000-0118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1GX0000000-0147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2GX0000000-0136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3GX0000000-01606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4GX0000000-01467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6GX0000000-01278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O-0000000-018009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O-0000000-0114410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O-0000000-019811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O-0000000-0110412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O-0000000-0111413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O-0000000-0118914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O-0000000-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