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八一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致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童有德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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