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43號聲請人祥員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少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遠瞻生活科│華南商業銀│104年1月10日│13,625元│JD0000000││││技有限公司│行積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