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原告 胡莉萍 被告 彭權煥
彭麗安 彭義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4日以104年度家補字第15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訴訟費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