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660號原告 陳秀容 訴訟代理人 王基銘 被告新北市三峽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拾貳萬捌仟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200元/平方公尺×40平方公尺=1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