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36號
104年度救字第206號原告 李坤鎔 以上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含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及聲請狀上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及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含訴訟救助之聲請),未據於起訴(聲請)狀上載明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之法定理人,其起訴(聲請)時被告法定代理權顯有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