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672號原告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糜以壅 被告 程國政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4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