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5825號債權人久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金額為407400萬元或407,440元。(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欄所載與事實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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