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4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法定代理人 林蕙敏 訴訟代理人 張世潔 律師被告 鄧亞晞
鄧亞琪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鄧啟 民上列原告與被告鄧亞晞、鄧亞琪、 鄧啟民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段○○巷0弄00號10樓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再加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土地部分之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