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耀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001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耀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情形之一,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據此,關於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否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現行法賦予受刑人有選擇之權,則檢察官如未經受刑人之請求,或未確認受刑人是否清楚併合處罰後之法律效果,即向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者,所為聲請即非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林耀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7、9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3、8、11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之請求,檢察官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案雖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函送受刑人林耀輝107年7月22日要求定應執行刑之刑事聲請狀
1份在卷,然觀諸該刑事聲請狀僅要求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應報主義等理論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未提及其願拋棄聲請易刑處分之利益,而聲請人並未探詢受刑人之意願,確認受刑人已知悉上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後之法律效果,苟本院逕依聲請人之聲請而定其應執行之刑,結果勢必剝奪受刑人原得就如附表編號2、3、8、11至15所示之罪聲請易刑處分之利益,致有不利受刑人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林耀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30日│106年4月12日│106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407號│第2908號│283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30號│106年度簡字第94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5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31日│106年9月12日│106年10月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30號│106年度簡字第94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5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31日│106年10月11日│106年10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131號│16508號│2648號(即臺中地檢106│││││執助字2044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4次)│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25日、105年11│105年12月4日│106年2月27日│││月30日、105年12月4日、│││││105年1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緝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偵緝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124號、106年度偵字第│第124號、106年度偵字第│第124號、106年度偵字第│││2378號│2378號│2378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56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56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7日│106年9月27日│106年9月27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56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56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保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執保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執保字│││第50號(即臺中地檢106│第50號(即臺中地檢106│第50號(即臺中地檢106│││執保助字114號,本件執│執保助字114號,本件執│執保助字114號,本件執│││行刑前強制工作中)(編│行刑前強制工作中)(編│行刑前強制工作中)(編│││號4至7已定刑2年10月,│號4至7已定刑2年10月,│號4至7已定刑2年10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56號判決)│度審易字第356號判決)│度審易字第356號判決)│└────────┴───────────┴───────────┴───────────┘┌────────┬───────────┬───────────┬───────────┐│編號│7│8│9│├────────┼───────────┼───────────┼───────────┤│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4次)│├────────┼───────────┼───────────┼───────────┤│犯罪日期│106年4月5日│106年4月5日│106年2月16日、106年3月│││││13日、106年3月17日、│││││106年4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緝字│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24號、106年度偵字第│第877號│7876號、11451號、12089│││2378號││號、12090號、12460號、│││││13629號、13962號、│││││14761號、1558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297號、│││││2658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56號│106年度審易字第555號│106年度易字第27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7日│106年11月13日│106年12月12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56號│106年度審易字第555號│106年度易字第27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24日│106年12月8日│107年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保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第50號(即臺中地檢106│2988號│2013號(編號9、10已定│││執保助字114號,本件執││刑3年6月,臺灣臺中地方│││行刑前強制工作中)(編││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748│││號4至7已定刑2年10月,││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56號判決)│││└────────┴───────────┴───────────┴───────────┘┌────────┬───────────┬───────────┬───────────┐│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6日、106年3月│106年2月16日、106年3月│106年2月17日│││12日│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876號、11451號、12089│7876號、11451號、12089│7876號、11451號、12089│││號、12090號、12460號、│號、12090號、12460號、│號、12090號、12460號、│││13629號、13962號、│13629號、13962號、│13629號、13962號、│││14761號、15589號,106│14761號、15589號,106│14761號、1558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297號、│年度毒偵字第2297號、│年度毒偵字第2297號、│││2658號│2658號│265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748號│106年度易字第2748號│106年度易字第27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748號│106年度易字第2748號│106年度易字第27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8日│107年1月8日│107年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013號(編號9、10已定│2014號(編號11至14已定│2014號(編號11至14已定│││刑3年6月,臺灣臺中地方│刑2年2月,臺灣臺中地方│刑2年2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2748號│法院106年度易字2748號│法院106年度易字2748號│││判決)│判決)│判決)│└────────┴───────────┴───────────┴───────────┘┌────────┬───────────┬───────────┬───────────┐│編號│13│14│15│├────────┼───────────┼───────────┼───────────┤│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6日、106年3月8│106年3月8日、106年4月│106年4月24日│││日│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7876號、11451號、12089│7876號、11451號、12089│第2068號│││號、12090號、12460號、│號、12090號、12460號、││││13629號、13962號、│13629號、13962號、││││14761號、15589號,106│14761號、1558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297號、│年度毒偵字第2297號、││││2658號│265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748號│106年度易字第2748號│106年度易字第24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748號│106年度易字第2748號│106年度易字第248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8日│107年1月8日│107年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014號(編號11至14已定│2014號(編號11至14已定│3001號│││刑2年2月,臺灣臺中地方│刑2年2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2748號│法院106年度易字2748號││││判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