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84號原告 黃新雅 訴訟代理人 蕭惠瑛 被告 張峻豪
莊世皇 謝瑞昌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按犯罪同時侵害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者,其被侵害之個人自不失為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應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條規定:「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特制定本法。」,堪認該法兼具保護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之性質。本件被告莊世皇、謝瑞昌及共犯張峻豪(經本院通緝)共同以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淩公司)名義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經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判決判處被告莊世皇、謝瑞昌有罪在案。原告主張其為風淩公司之傳銷商,自屬因犯罪而直接受有損害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對被告 駱文豪 、 陳宏志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柏壽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