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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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鄭曲吟 送達代收人百香園管委會管理室被告 陳加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加明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68號),經原告鄭曲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瑜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芯卉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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