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志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軒祥 訴訟代理人 楊曼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呂苗澂┌──────────────────────────────────────────────────────┐│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漢民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1年6月15日│71,260元│AA0000000││││限公司黃民奇│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