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4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藍雯 債務人 藍進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雯、藍進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債務人藍雯之姓名為何,並提供其戶籍謄本。
二、債務人藍進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