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含包裝重量零點參 伍柒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本院審查全卷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所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