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小字第27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276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31日下午5時2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玖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9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商品貸款約定書及消費
性商品貸款代償暨債權移轉證明書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31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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