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466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一、原告因清償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品社國際事業有限
  公司、丁○○、乙○○及 鐘啟仁 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4,20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8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