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0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執行完畢,猶不知警惕,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偉 」之男子所贈送灌有「飛龍在天」歌曲之「台語龍虎榜」光碟片二十五片,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片,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連續將上開盜版光碟片擺攤陳列在桃園縣○○鎮○○路○○○號前,並將上開盜版光碟片以每片八十元代價交付不特定之人,嗣於九十年三月一日晚上八時三十八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盜版「台語龍虎榜」光碟片十一片,因認被告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第一百條規定,違反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須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聲請狀一份足稽,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