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81號抗告人甲○○
樓上列抗告人因96年破字第81號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蓮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