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2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2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21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3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於民國88年間,曾犯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88年度易字第3155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竟不知悔改,再犯本件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罪,且駕車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8毫克,及犯後坦承所為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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