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147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立宸 選任辯護人 吳世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智 選任辯護人 張克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竣源 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147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8462號」,應更正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8462號、第1846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前揭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前揭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處,爰按上揭說明,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