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28號原告 陳信森 被告 陳張麗仙
陳榮 和 陳隆 和 陳耀和 陳宏和 陳泰成 陳葦融 陳怡如 陳俐臻 陳昭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原告於109年6月23日收受後,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