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黃莞茹 被告 王宗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107年度附民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宗茂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李謀榮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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