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19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佑詮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佑詮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林季緯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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