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德祥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德祥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林季緯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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