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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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順助
蔡孟翰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被告 邱立文 選任辯護人 張志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243號),聲請毀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毀棄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順助、蔡孟翰、邱立文等人(下稱被告3人)涉犯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因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等物,屬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之危害性化學品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0年11月17日刑鑑字第1108008806號鑑定書可稽,爰依法聲請取樣後銷燬、毀棄等語。
二、本院查:
㈠、按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㈡、被告3人因涉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偵防查緝隊(下稱偵防查緝隊)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並由偵防查緝隊保管中,有偵防查緝隊扣押物品清單(聲毒銷字第1號卷第9頁正反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聲毒銷字第1號卷第12頁反面至第15頁反面)可稽。茲因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之危害性化學品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0年11月17日刑鑑字第1108008806號鑑定書可憑(聲毒銷字第1號卷第7頁)。又觀諸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扣押物之存置現況,均以一般市售之簡陋塑膠桶盛裝,有扣案物品照片(本院卷第7至10頁),均未為相應特殊或較妥適之包裝,則上開塑膠桶如若塑化、硬化,確有容易逸漏而易生危險之虞。本院因認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扣案物應先予裁定命執行機關毀棄之,亦可兼顧保管處所之公共安全,且不致無端侵害被告之財產權。從而,檢察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附表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備註1Dimethylsulfoxide1件(4公斤)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偵防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2Methylp-toluenesulfonate1件(3公斤)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偵防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3ETHANOL13桶(209公斤)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偵防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1至5-134含氯之酸性物質如鹽酸1桶(26公斤)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偵防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5AMMONIUMHYDROXIDE2桶(18公斤)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偵防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1至7-26Dimethylsulfoxide3桶(68.5公斤)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偵防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1至8-37Methylp-toluenesulfonate1桶(26公斤)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偵防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