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敬堯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敬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敬堯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則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㈡本院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
期,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暨斟酌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略以:請求重啟開庭,經一審無罪,雖二審判刑,但求司法證據,科學驗證,才讓被告心服口服等語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案件是否重新審理,並非本件裁定所得處理之事項,受刑人得依法定程序另為聲請,是受刑人上開所請,尚非可採,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梁志偉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威志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