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0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志隆 被告 張鳳育
徐黛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萬2580元,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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