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龍呈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龍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龍呈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原交易字第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