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監造勞務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松陽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隆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地政局間請求給付監造勞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6,0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