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施瀚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瀚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施瀚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傳喚、拘提,被告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依前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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