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4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及訴外人 陳守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85,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9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9,4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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