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告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紹焜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2,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呂子彥